陈景润所谓1+2 (当然包括王元“3+4”和潘承洞的“1+5”),全部都是错误的,找不到哪怕是一点点不错误的地方,陈景润思维混乱,表现在论题错误,使用错误推理形式,使用错误概念,结论荒唐,....。可以说一无是处。
陈景润错误百出
(一), 陈景润结论不是哥德巴赫猜想
陈景润与邵品宗合着的【哥德巴赫猜想】第118页(辽宁教育出版社)写道:“
所谓“陈氏定理”的“1+2”结果,通俗地讲,是指:对于任给一个大偶数N,
那么总可以找到奇素数,p',p'',或者P1,P2,P3,使得下列两式至少有一个成立:
N=P'+P''。 (a)
N=P1+P2 P3。 (B)
当然并不排除(a)(b)同时成立的情形,例如在“小”偶数时,若N=62,则可以有62=43+19以及62=7+5×11“。
众所周知,哥德巴赫猜想是指对于大于4的偶数N, (a)式成立;
1+2是指对于大于10的偶数N, (b)式成立. 两者是不同的两个命题,陈景润把两个毫不相关的命题混为一谈,并在申报奖项时偷换了概念(命题),陈景润也没有证明1+2,因为1+2比1+1难得多。
(二), 陈景润推理形式错误
陈采用的是相容选言推理的“肯定肯定式”:
大前提:或者A,或者B,
小前提:A,
结论:所以或者A或B,或A与B同时成立。
这是一种错误的推理形式,模棱两可,牵强附会,言之无物,什么也没有肯定,正如算命先生那样“:李大嫂分娩,或者生男孩,或者生女孩,或者同时生男又生女(多胎)”。无论如何都是对的,这种判断在认识论上称为不可证伪,而可证伪性是科学与伪科学的分界。
相容选言推理只有一种正确形式。
否定肯定式:
大前提:或者A,或者B,
小前提:非A,
结论:所以B。
相容选言推理有两条规则:
1,否认一部分选言肢,就必须肯定另一部分选言肢;
2,肯定一部分选言肢却不能否定另一部份选言肢。可见陈景润思维混乱,明显缺乏基本的逻辑训练。
(三),使用错误概念
陈在论文中大量使用“充分大”和“殆素数”这两个含糊不清的概念。而科学概念的特征就是:精确性,专一性,稳定性,系统性,可检验性。而“充分大”,陈指10的50万次方,这是不可检验的数。殆素数是说很像素数,小孩子的游戏。
一个科学概念,必须经过正确的方法定义,即“种加属差”定义法:
当我们对一个概念——比如“素数”下定义时,首先要找到与这一概念最近的“种概念”(或者称之“上概念”)——自然数,然后我们就可以说“素数是一种自然数。”了。
但仅仅这样说是不完整的。我们还必须找出“素数”这一“属概念”(或者称之为下概念),和“自然数”这一“种概念”的其它“属概念”(合数,1)之间的“差异”(属差)来,“素数”与“合数和1”之间的“属差”是什么呢? 是“只能被自身和1整除”,从而我们得出“素数是大于1并且只能被自身和1整除的自然数”。这一完整定义。
(四), 结论不能算定理
陈的结论采用的是特称(某些,一些),即某些N是(A),某些N是(B),就不能算定理,因为所有严格的科学的定理,定律都是以全称(所有,一切,全部,每个)命题形式表现出来,即“一切A是B。
一个全称命题陈述一个给定类的所有元素之间的一种不变关系,适用于一种无穷大的类,它在任何时候都无区别的成立。而陈景润的结论,连概念都算不上。
(五) ,工作违背认识规律
在没有找到素数普遍公式之前,哥氏猜想是无法解决的,正如化圆为方取决于圆周率的超越性是否搞清,事物质的规定性决定量的规定性。(一个没有哲学思维的数学家,只能被狭窄的专业牵着鼻子走,陈景润只是一个数学工匠,一个只能做简单操作的数学机器人)。
(六), 把假定当成真实,预期理由,是所有殆素数哥德巴赫猜想证明的共同错误
設a,b,c是所謂“殆素數”,即 n 個素數的乘積:
问
1,是否【1+1】包含在【a+b】或者【1+c】之內?
如果回答:是!
2,證明程式是否可以從【a+b】或者【1+c】到達【1+1】?
如果回答:是!
3, 【1+1】是否可以必然從【a+b】或者【1+c】中剝離出來?
如果回答:是!
4, 如果最後證明了【1+1】不能成立,前面三條回答就是錯誤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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